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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08-9-21 9:28:47 访问量:4119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竞赛范围:
    1.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开组织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
    2.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电子商务竞赛、临床技能操作竞赛等。
    3.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二条 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竞赛;审定教师工作量、获奖名单及奖励标准;审批竞赛经费。竞赛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类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地点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竞赛学科的相关院(系)负责成立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科竞赛实施的各项工作。
    3.竞赛的规则、时间、方式、规模和评奖方法等,由相应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报竞赛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任务下达后,由相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院(系)进行竞赛活动宣传、组织报名和赛前培训与指导。
    5.学生参赛以自愿为原则。根据参赛人数,竞赛可采用预赛、复赛(决赛)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竞赛活动经费及工作保障
    1.学校拨付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组队参赛所需的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差旅费、培训指导和各级竞赛奖励等项开支。 
    2.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联系有关竞赛事项,安排培训、竞赛场地,落实竞赛所需经费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等。
    3.相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选拔和培训参赛学生,落实竞赛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提供相关的仪器设备保障,做好具体参赛组织及指导工作。
    4.图书馆负责为参赛队员提供资料查询的方便。
    第四条 竞赛奖励
    1.校内各类学科竞赛设一、二等奖和鼓励奖三个等级的奖项,获奖人数控制在参赛人数的10%以内。对水平特别高的竞赛项目,经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评审,可评为特等奖。
    2.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对获奖学生视获奖等级计算一定量的课外学分。
    3.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除给予一定的工作量外,将所指导学生的获奖情况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
    4.凡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给予指导教师和组织竞赛的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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