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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加入时间:2008-9-21 9:20:37 访问量:3680

     1、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部)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2、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证》上岗。主监考员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作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考场、编排考场座位、在黑板上醒目书写考试座位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注意事项。
     3、副监考员在考场入口处检查考生所持的考试证件(学生证或证件遗失的有效证明)与考生是否相符,对于无证、人和证不符、无考试资格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场;主监考员组织考生按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督促考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并要求考生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核查。
     4、开考前,主监考员应宣读《长江大学考场规则》、说明考生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交待考试结束后的交卷方式及有关注意事项。
     5、开考前5分钟,副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检查试卷份数,分发试卷。应合理分发A、B卷,使A、B卷呈“梅花”型分布。主监考员指令考生检查试卷页码、在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
     6、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主监考员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姓名。开考30分钟内,不得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7、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8、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在考场内要一前一后,按“定
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维护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吸烟、闲谈、睡觉、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9、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应当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和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实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及方式等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现场签名,然后令其退出考场。若学生拒不签名,监考人员应在作弊考生签名栏注明“拒签”字样。处理作弊考生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10、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
考生,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结束时间。
     11、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副监考员负责收回、整理试卷,当场清理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2、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完整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将清理好的试卷、《考场记录表》、作弊考生试卷及作弊证据一起交开课院(系、部)办公室。
     13、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发生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者隐瞒考生考试违纪事实不报,经举报核实后,按《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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